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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程序及要求(STC7)
2007年4月20日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钢(包括钢的原辅料及其副产品,下同)标准的适用性,根据《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国标委计划[2004]28号)的规定,修订本程序及要求。
第二条 标准复审是指标准自开始实施后5年之内,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及时对标准进行重新审查,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条 复审工作由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标准和和行业标准的复审结果报告给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钢标委会”)汇总后,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后,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四条 标准的复审形式,可以采用会审或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审程序。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审定工作的主要生产单位及用户参加。标准复审前,原标准起草单位应收集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对照国外标准,按使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提出复审的主要内容、依据及说明。复审时,应将已发布的标准修改单一并作为复审对象进行复审。
第五条 标准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大政方针、政策措施,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2.市场和企业是否需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3.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是否已修订或作废;
4.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和消费水平的要求;
5.是否同其他标准有矛盾;
6.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标准内容能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与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的,应确认继续有效。如在复审中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需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来解决,其程序和要求见STC 8《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单制定程序及要求》。
2、标准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作较大的修改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或局部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标准的修订程序进行修订。
3、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或为新的标准所代替,应呈报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予以废止。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七条 在复审结束后,原起草单位应整理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如复审时间、形式、专家名单等)、意见处理和依据、《标准复审意见表》(附件14表1或表2),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该标准所属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汇总,再由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填写《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附件15表1或表2~表4),报钢标委会复核、汇总后,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同意后,呈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后,钢标委会及时转发给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和原起草标准的单位,并在钢标委会网站(http://www.cmsi.org.cn/tc183/index.htm)进行公告。原起草单位应继续跟踪实施中执行情况,以便及时掌握标准的使用效果,积累数据,为下次复审或修订工作提供依据。
第九条 本“程序及要求”由钢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程序及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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