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委员会
各个技术委员会介绍
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改单制定程序及要求(STC8)
2007年4月20日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钢(包括钢的原辅料及其副产品,下同)标准的修改能快速反应市场需求,根据《关于调整“国家标准修改单”制定发布方式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5]110号)的规定,制定本程序及要求。
第二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版后或复审中,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需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制定该标准的修改单。
第三条 国家标准需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钢标委会”)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登记后,由原起草单位负责提出《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20),由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按STC3《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一般程序和编写要求》和按STC4《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审查程序及要求》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及审查,最终形成标准修改单报批稿。修改单征求意见时间可缩减为1个月。
第四条 提出修改单的具体要求:
1、对要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明确不同的性质,如“更改”、“补充”、“删除”、“改用新条文”等;
2、对条文、图、表修改、补充时,其编号方法如下:
a. 以新的条文、图、表代替或修改原有条文、图、表时,原有的编号不变。
b. 在原有的条文、图、表之后补充新的条文、图、表时,如有条件可按顺序继续编号,即依次递增编号。若无条件,可在原编号后加注;
3、一项标准的修改单一般不应超过两项。
第五条 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按STC5《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报批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报批资料应包括: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报批稿及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及审查会纪要、中、英文通报表(如有与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改内容时)等;
2、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报批稿和审查纪要。
第六条 经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修改单在钢标委会网站(http://www.cmsi.org.cn/tc183/index.htm)进行公告,并在指定的刊物如《中国标准化》或《冶金标准化与质量》上全文刊登。国家标准修改单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编号加修改单代号(XG)、修改单顺序号和修改单发布年号构成。示例:GB/T 34567-2006/XG 1-2007
第七条 标准复审和修订时,应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改单一并作为复审和修订的对象进行复审和修订。
第八条 本“程序及要求”由钢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程序及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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