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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档案归档程序及要求(STC6)
2007年4月20日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钢(包括钢的原辅料及其副产品,下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历史完整性与安全性,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及要求。
第二条 标准档案是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第三条 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为了简化手续,归档资料应随上报标准资料时一起上报到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钢标委会”),具体程序同STC 2《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批程序及要求》。待标准批准、发布后,由钢标委会在2个月内移交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 归档资料应尽量使用作修改的原始材料,以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一律按A4型纸规格,图文清晰、文稿整洁、页码齐全、并在左侧留有装订线,需制版的插图应带有正规的描图或照片。归档资料应包括:
1、标准档案目录(附件17);
2、标准制修订情况登记表(附件18);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申报单(附件13表1或表 2);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审核单(附件19)及审核报批稿及附加说明(对于标准审定后的重大技术修改和补充);
5、标准报批稿审阅情况表(附件 12)及其审阅报批稿;
6、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审查会(函审)通知(含发送单位);
7、标准审查会纪要或标准函审单(附件9表1或表2)及函审结论(附件10表1或表2);
8、标准审查会参加单位及代表签字名单(附件8);
9、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7);
10、标准讨论会会议通知;
11、标准讨论会纪要及代表名单;
12、标准讨论稿及编制说明;
13、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4、采用国际、国外标准时,应有原文及译文;
15、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附件14);
16、标准草案,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论证报告、调研报告、试验研究(验证)报告和试验总结报告等;
17、标准修改通知单(附件20);
18、标准实施跟踪中的意见和问题及处理情况;
19、对标准的解释文稿;
20、发布(包括作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告或转发标准文件;
21、报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公文;
22、标准正式出版文本。
注:第10至16项可根据标准制修订具体情况酌情掌握是否归档,第17至22项在有正式文件及形成正式资料1个月内由钢标委会设专人统一递交档案管理部门单独立卷或与该标准制修订文件材料合并组卷归档。
第五条 本"程序及要求" 由钢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程序及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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