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委员会
各个技术委员会介绍
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一般程序和编写要求(STC3)
2007年4月20日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制修订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钢(包括钢的原辅料及其副产品,下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写质量,制定本程序及要求。
第二条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钢标委会")根据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通知文件,及时转发给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未成立分技术委员会的专业)和负责起草标准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 根据下达的计划项目要求,负责标准起草单位应落实主要起草人员,并会同主要参加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标准编制工作小组。编制小组成员应由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标准化业务及有关法规、文字表达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编制小组成员在标准起草工作未完成前一般不宜变动。
第四条 编制小组应在1个月内提出起草工作计划,填写《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落实表》(附件 5),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钢标委会秘书处、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秘书处。
第五条 编制小组应收集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并进行详细对比分析,列出调查题目进行调查(包括函调),深入生产实际和走访用户,取得第一手资料,并写出有分析、有结论的调研报告,对起草标准的框架进行论证。必要时,对需验证的指标进行验证试验,并写出包括试验时间、地点和人员、试验过程、结果分析、数据处理等内容的试验报告。
第六条 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时应考虑如下原则和要求:
1. 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切实可行;
2. 优先采用国际标准。对国际上通用和国外先进的标准,要积极采用,但要结合国情,符合我国产品的发展方向;
3. 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要合理分档形成系列,对量大面广的产品要尽量扩大使用范围,提高产品的通用互换程序,并注意军民通用;
4. 以对产品标准的结构和内容,应按照使用的不同要求,突出基本要求,对质量指标可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对特殊要求,可适当增加附加的协议条款;
5.强制性标准可包括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和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目录。
6. 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应符合GB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YB/T080《冶金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规定和要求;标准的英文版本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7. 标准文本的文字表述应准确、简明、通俗易懂、逻辑严谨。在同一类标准中的术语应统一,符合基础标准规定,不得与有关标准相矛盾。
第七条 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书。标准编制说明书由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组成。
第八条 标准编制说明应是一份研究报告,技术性要强,立论要严谨,记载要全面,它是制修订该标准的重要内容,也是日后解释标准或查询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其内容一般应包括:
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2、标准化对象简要情况及制修订标准的原则
(1)标准化对象简要情况
①产品标准
a. 产品主要品种、产量及生产厂家;
b. 产品主要用途及质量情况。
②方法标准
试验方法的水平及使用情况,试验设备及仪器情况等。
(2)制修订标准的原则
①制修订标准的依据或理由;
②制修订标准的原则。
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应当详细地说明采用该标准的目的、意义,标准程度及理由,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和/或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等。
4、标准主要内容(包括牌号、成分、性能指标、型号、各种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确定的论据(包括试验、验证、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时,应列有新旧标准的对比分析。
5、主要试验(或验证)结果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等。
6、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对强制性标准而言)。
7、与有关的现行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8、对征求意见及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9、对该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若是强制(条文)性标准应说明强制的理由;
10、标准水平建议,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11、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的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的实施日期的建议;
12、废止有关标准的建议;
13、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标准编制说明书中的有关附件是编制说明的必要补充,附件一般包括:
1、专题试验,调研报告;
2、数据收集及分析报告;
3、国内外标准水平对比分析报告;
4、试生产验证报告;
5、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报告或表格;
6、其它有必要论述问题的报告。
第十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经标准起草单位技术领导审核后,以E-mail或纸质文件形式发往上级主管部门、生产、使用及科研单位,同时在钢标委会(http://www.cmsi.org.cn/tc183/index.htm)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周期一般为2个月)。必要时,也可召开有代表性专家参加的小型研讨会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对征求来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成《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 7),逐条由起草人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经编制小组讨论、确定。对意见的处理,大致有下列五种情况:
1、采纳;
2、部分采纳;
3、不采纳,对此应说明理由或根据;
4、待试验后确定,对此应安排试验项目和试验要求以及工作计划;
5、由标准审查会决定。
第十二条 编制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处理结果,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对标准的编制说明也要作作修改。必要时,也可提出第二次标准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在上述重大分歧意见处理工作完成后,经负责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负责该项目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未成立分技术委员会的专业),经审核同意后,再由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会议审查和函审。
第十三条 标准的审查形式分会议审查和函审,具体程序和要求按STC3《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审查程序及要求》的规定。审查通过后,由编制小组根据审查会的意见整理提出标准报批稿和所有有关附件。标准审查通过的结论,在编写时不得改动。最后经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技术领导审查,并在《申报书》(附件12表1或表2)上签字盖章后,报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对报批稿和有关附件审核后,按STC5《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报批程序及要求》,将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钢标委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国家标准时,可在上述正常标准制修订程序(程序类别代号:A)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第五条,程序类别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第五、十、十一、十二条,程序类别代号:C)。
第十六条 本程序及要求由钢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程序及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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