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0日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钢(包括钢的原辅料及其副产品,下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编制工作,确保钢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钢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关于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编制方式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10号)、《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国标委计划[2002]15号)、《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及《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的有关规定,修订本程序及要求。
第二条 对国家经济建设和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产品、通用性强的产品及关键品种钢材,以及钢与钢产品的分类、符号代号、名词术语和通用性、基础性的试验方法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为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实施的标准应当制定应急国家标准;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冶金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行业标准。
第三条 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属于下列内容范围的应制定强制(条文)性标准:
1、 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4、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5、 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6、 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7、 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 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应贯彻国家和冶金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冶金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实施,促进冶金行业结构调整、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突出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入世急需的、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标准;有利于建立健全冶金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所需的标准、与技术法规相配套所需的标准。
第五条 编制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应以每年公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重点领域指南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用户需求为目标,以生产为基础,符合建立科学、合理的钢标准体系的要求。
第六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采用快速程序:
1、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1);
2、等同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2);
3、现行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可采用C程序(或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3);
4、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4)。
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钢标委会")随时接受标准计划项目的申报。
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钢标委会每年第四季度转发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和要求,每年7月份接受当年补充计划。
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未成立分技术委员会的专业,下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申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第八条 钢标委会秘书处每季度会同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