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费管理办法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费管理办法
2019年7月9日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钢标委”)标准经费的管理,根据《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钢标委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钢标委秘书处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下拨的标准补助费。
第四条 钢标委委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每年10000元;
委员单位每年5000元;
用户、科研院所委员单位每年3000元。
第五条 钢标委观察成员缴纳的会费。
观察成员每年2000元。
第六条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等收入。
第七条 有关方面对钢标委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章 经费的支出
第八条 钢标准化的制修订补助费,重点补助基础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和重要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九条 钢标委年会及有关会议的活动费用。
第十条 为委员及观察成员提供的钢标准文本和相关资料的费用。
第十一条 培训委员及培养本领域标准化人才所需费用的补助。
第十二条 钢标委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费用。
第十三条 钢标委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费用的酌情补助。
第十四条 开展标准化研究课题费用的补助。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秘书处挂靠单位财务部门单列钢标委秘书处账户。
第十六条 经费预算、决算及审批
经费按标准工作年度进行管理。钢标委秘书处在年初应根据上级下达的本年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和钢标委的工作安排编制标准经费预算草案,在年度末提出标准经费决算草案,提交钢标委年会审议。
第十七条 钢标委秘书处办公和日常活动经费的支出,费用由主任委员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钢标委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分技术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钢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