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469/SC3全国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炼焦化学分技术委员会

首页    委员会名录    TC469/SC3全国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炼焦化学分技术委员会
首页


领域:负责冶金用焦炭、铸造用焦炭、铁合金用焦炭、化工用焦炭、电石用焦炭、半焦、型煤焦炭煤焦油、洗油、蒽油及深加工类产品;粗苯、焦化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类产品;焦化萘、甲基萘;焦化苯酚、甲酚、混和馏分等酚类产品;焦化沥青类产品;焦化砒啶类产品;焦化喹啉类产品;焦化蒽类产品等焦化深加工产品);炼焦工艺;焦炉煤气;焦化废水、废物、综合利用方面等标准制修订。
秘书处挂靠单位: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电话:010-65226971 传 真: 010-65141984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灯市口大街74号 邮政编码: 100730
E-mail:wangxiaoyuan@cmisi.cn.

委员名单

序号

本会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邱全山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

副主任委员

穆春丰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3

副主任委员

刘宝石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4

副主任委员

郑景须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5

委员兼秘书长

王晓远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6

委员

白金锋

辽宁科技大学

7

委员

曹红彬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

8

委员

曹素梅

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9

委员

单春华

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0

委员

方红明

武汉科技大学

11

委员

冯俊杰

许昌开炭新材料有限公司

12

委员

管嵩

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13

委员

李超

辽宁科技大学

14

委员

李培

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15

委员

李晓炅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

委员

李杏娟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17

委员

庞克亮

鞍钢集团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

18

委员

孙鸣

西北大学

19

委员

王殿甦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

20

委员

王利斌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煤化工分院

21

委员

王伟

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22

委员

王雄

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23

委员

项恩广

鞍山星源达科技有限公司

24

委员

于益如

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5

委员

张大奎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6

委员

张宏维

江西光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7

委员

张慧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

委员

张靖熙

鞍山市科翔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29

委员

张丽丽

宝武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0

委员

张英伟

邢台旭阳科技有限公司

31

委员

朱进

山西潞安环能五阳弘峰焦化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具体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炼焦化学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组建全国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炼焦化学分技术委员会(简称炼焦化学分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是全国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煤化工标委会,下同)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其工作由煤化工标委会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进行领导。主要承担炼焦化学标准的草拟和组织标准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的组成是以生产、使用、经销等方面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检测机构、教育机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消费者代表、认证机构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的。

第五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由委员和观察员组成,包括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及观察员(人数不限)。委员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分委员会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观察员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为本专业领域国内权威专家。

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的专家。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原则上为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

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观察成员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炼焦化学分委员会批准,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炼焦化学分委员会工作,通过秘书处向委员会汇报工作;

(二)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炼焦化学分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四)签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批、年度工作总结及调整换届等委员会重要工作文件。

第八条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九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炼焦化学分委员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科研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炼焦化学分委员会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组织提出炼焦化学分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组织本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七)协助主任委员向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分委员会工作;

(八)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并签署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秘书处文件;

(九)定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应秉持公正的立场,从全局出发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和观察员的权力和义务

1、权力

委员在本分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可优先获得本分委员会的信息、资料和文件及相关专业的标准文本,并有权对本分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或直接向煤化工标委会提出申诉。

观察员的可列席分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本分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2、义务

遵守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的章程,执行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委员单位或委员按规定向炼焦化学分委员会交纳会费。观察成员单位应向本分委员会交纳信息、资料费。

第十二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炼焦化学分委员会活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炼焦化学分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报煤化工标委会;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可由原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汇总后报煤化工标委会。需增补的委员由炼焦化学分委员会推荐人选,报煤化工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三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院的工作计划,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信息通报、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及网络信息服务等。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炼焦化学分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某项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与本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相关分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分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间工作协调。联络员有权参加彼此的相关会议和获取相关文件,就与自身负责的领域有关的事项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的最高权力归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按照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提出炼焦化学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复审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提出对炼焦化学标准体系表的调整、修改建议,并和其他相关标准体系协调。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负责组织炼焦化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协助进行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二十条 组织炼焦化学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上报煤化工标委会。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加强网上服务,提供相关信息咨询;向煤化工标委会推荐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第二十二条 受煤化工标委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归口工作,包括对文件的投票,提交意见和提案,承担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工作,参加国际标准会议,以及提出开展对外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积极收集、分析和通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和信息,组织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受煤化工标委会和相关国际标准化归口单位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申报本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二十六条 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领域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承担本领域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向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本领域标准化人才培养建议,根据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授权,组织进行本领域标准化人才培养。

第二十八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炼焦化学分委员会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 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研究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的重大事项,总结本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并形成委员会决议和年度工作总结。炼焦化学分委员会每年向煤化工标委会书面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员会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炼焦化学分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炼焦化学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煤化工标委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十三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炼焦化学分委员会委员或观察员和有关单位(生产、使用和科研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写出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委员代表对审定的标准有重大异议,又得不到满意的解决时,有权向炼焦化学分委员会提请协调或重新审议。会议应充分听取非委员代表的意见,但非委员代表无表决权。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六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提供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标准报批稿经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并报煤化工标委会备案。委员会秘书处按上述程序办理后将标准报批稿上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发布。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八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九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委员或委员单位和观察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分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炼焦化学分委员会年会及有关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或委员单位及观察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对有关标准制修订及规范的编写提供补助费、审查费;

(四)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秘书处必要的办公费用;

(五)培训委员及培养本领域标准化人才;

第四十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经费按《全国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秘书处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分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煤化工标委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代号为 TC469/SC3。

第四十三条 炼焦化学分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

Subcommittee ××××(分技术委员会编号) on Coking Chemical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On Coal Chemicals Of Standardization 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炼焦化学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