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负责全国耐火材料领域内术语、分类、尺寸外形、检验规则等基础通用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秘书处挂靠单位: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电话:010-65252815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灯市口大街74号 邮编: 100730
E-mail:zhurong@cmisi.cn.
委员名单:
序号 |
本会职务 |
姓名 |
工作单位 |
1 |
主 任委员 |
戴强 |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
2 |
副主任委员 |
翟国华 |
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 有 限公司 |
3 |
副主任委员 |
张嘉严 |
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4 |
副主 任委员 |
郑力宁 |
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
5 |
秘书长 |
卢春生 |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
6 |
委员 |
卢一国 |
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7 |
委员 |
张炳祥 |
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 |
委员 |
李黑山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9 |
委员 |
万媛媛 |
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10 |
委员 |
薛飞 |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1 |
委员 |
王俊涛 |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2 |
委员 |
梅鸣华 |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13 |
委员 |
孙树盛 |
山西幸洋矿产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
14 |
委员 |
陈方 |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15 |
委员 |
刘志强 |
湖北省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
16 |
委员 |
代永信 |
郑州三鼎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7 |
委员 |
魏发灿 |
郑州耐都热陶瓷有限公司 |
18 |
委员 |
柴俊兰 |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
19 |
委员 |
侯新梅 |
北京科技大学 |
20 |
委员 |
李愿 |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1 |
委员 |
鲁志燕 |
云南濮耐昆钢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
22 |
委员 |
钱学英 |
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3 |
委员 |
王建青 |
山西盂县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24 |
委员 |
肖哲栋 |
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
25 |
委员 |
闻彪 |
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26 |
委员 |
刘丽 |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7 |
委员 |
赵现华 |
海 城利尔麦格西塔材料有限公司 |
28 |
委员 |
安建成 |
阳泉金隅通达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
29 |
委员 |
李燕京 |
北京金隅通达耐火技术有限公司 |
30 |
委员 |
史成龙 |
山东耐材集团鲁耐窑业有限公司 |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耐火材料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组建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基础分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基础分委员会是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下设的工作组织,其专业业务上接受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指导。主要承担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中基础标准归口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按照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提出耐火材料产品国家或行业基础标准制定、修订、复审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提出对耐火材料产品基础标准体系表的调整、修改建议,并和其他相关标准体系协调。
第五条 根据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负责组织耐火材料基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六条 组织耐火材料基础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上报委员会。
第七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加强网上服务,提供相关信息咨询;向委员会推荐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第八条 受委员会委托,参与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包括对文件的投票,提交意见和提案,参加国际标准会议,以及提出开展对外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九条 积极收集、分析和通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和信息,组织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条 受委员会和相关国际标准化归口单位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员会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基础分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耐火材料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基础分委员会是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 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面人员或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 基础分委员的组成,包括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委员若干及通讯成员(人数不限)。委员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分委员会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主管领导和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另可聘请顾问1~3人。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 基础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顾问和通讯成员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可以连聘连任;
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企事业、科研院所的专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可以连聘连任;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企事业、科研院所的专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和顾问由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通讯成员由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基础分委员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 领导分委员会工作,通过秘书处向委员会汇报工作;
- 指导分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 主持分委员会大会,确保分委员会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开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 签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批、分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调整换届等委员会重要工作文件。
第十七条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爱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责:
1、组织提出分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2、 组织提出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3、组织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组织落实国标、行标本年度制修订计划工作;
4、组织分委员会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5、组织提出分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分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6、组织标准宣贯计划的拟定、标准实施情况;
7、协助主任委员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委员会工作;
8、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并签署分委员会秘书处文件;
9定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副秘书长主要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职责。
第二十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基础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基础分委员会活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基础分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报委员会;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可由原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基础分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汇总后报委员会。需增补的委员由基础分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一条 委员和通讯成员的权力和义务
1、权力
委员在本分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可优先获得本分委员会的信息、资料和文件及相关专业的标准文本,并有权对本分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或直接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列席分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分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2、义务
遵守基础分委员会的章程,执行基础分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基础分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委员单位或委员按规定向基础分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通讯成员单位向基础分委员会交纳信息费。
第二十二条 基础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院的工作计划,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秘书处负责处理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信息通报、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及网络信息服务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基础分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某项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础分委员会与本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相关分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分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间工作协调。联络员有权参加彼此的相关会议和获取相关文件,就与自身负责的领域有关的事项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基础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委员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六条 基础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基础分委员会委员及通讯员、联络员和有关单位(生产、使用和科研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写出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基础分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基础分委员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基础分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委员代表对审定的标准有重大异议,又得不到满意的解决时,有权向基础分委员会提请协调或重新审议。会议应充分听取非委员代表的意见,但非委员代表无表决权。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提供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基础分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基础分委员会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报委员会。委员会秘书处按上述程序办理后将标准报批稿上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发布。
第三十一条 基础分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本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基础分委员会每年向委员会书面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基础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基础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2、委员或委员单位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
3、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分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 基础分委员会年会及有关会议等活动经费;
- 向委员或委员单位及通讯成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 对有关标准制修订及规范的编写提供补助费、审查费;
- 基础分委员会秘书处必要的办公费用;
第三十四条 基础分委员会秘书处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分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基础分委员会代号为SAC/TC193/SC1。
第三十六条 基础分委员会英文名称:subcommittee 1 on foundation of Technical Committee 193 on Refractorie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基础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