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279/SC1纳米材料分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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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负责全国纳米材料标准的规划和协调;负责纳米材料基础标准(名词术语、基本方法等)的制修订,负责纳米材料领域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秘书处挂靠单位: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电话:010-65260267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灯市口大街74号 邮编: 100730
E-mail:luanyan@cmisi.cn

委员名单

序号

本会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栾燕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2

副主任委员

官建国

武汉理工大学

3

副主任委员

葛广路

国家纳米科学中心

4

秘书长

李倩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5

委员

田子健

北京冶金标准样品技术开发公司

6

委员

韩玉茹

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7

委员

刘伟丽

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

8

委员

郭洪云

青岛华高墨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

委员

王跃林

广州汇富研究院有限公司

10

委员

蔡伟平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固体物理研究所

11

委员

姬兰琴

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12

委员

李清文

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

13

委员

李上奎

江西悦安超细金属有限公司

14

委员

魏志凯

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

15

委员

徐勇

宣城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16

委员

王天强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

委员

邹明强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18

委员

吴春蕾

广州吉必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19

委员

齐宏旭

苏州能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

委员

陈丽琼

深圳技术大学

21

委员

姜鹏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2

委员

江小剑

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3

委员

刘健

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

24

委员

杨永强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25

委员

黄荣

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26

委员

高洁

国家纳米科学中心

27

委员

任玲玲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28

委员

孙飞龙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域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纳米材料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组建全国纳米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纳米材料分技术委员会 (SAC/TC279/SC1)(简称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下同)。

第三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是全国纳米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9)(简称纳米标委会,下同)下设的工作组织,其工作由纳米标委会进行领导。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四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组成应以科研、生产、使用、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 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面人员或单位参加。

第五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为科研院所的专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原则上为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技术专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观察成员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纳米标委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请提出对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工作,通过秘书处向纳米标委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二)指导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四)签署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国家标准报批、年度工作总结及调整换届等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重要工作文件。

第七条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八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科研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组织提出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经费的使用;

(六)组织本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七)协助主任委员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工作;

(八)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并签署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秘书处文件;

(九)定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第九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职责。

第十条 委员应代表本单位积极参加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活动,完成承担的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和立项论证工作;提出本专业领域科研、生产中标准化需求和开展标准化工作建议;承担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纳米标委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要求委员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一条 权力和义务

1、权力

委员在本分会内有表决权,可优先获得本分会的信息、资料和文件及相关专业的标准文本,并有权对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资料和文件。

2、义务

遵守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章程,执行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决议;积极参加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各项活动;观察成员单位应向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交纳信息、资料费

第十二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秘书处设在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该院负责秘书处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完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最高权力归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与本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相关技术委员会,可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参加对方的活动,以加强彼此间工作协调。联络员有权代表所在技术委员会参加其负责联系技术委员会的活动,获取相关文件,就与自身负责的领域有关的事项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十七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一届任期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应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换届申请,经考核确认后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换届。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纳米标委会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开展纳米材料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纳米标委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统一协调并提出纳米材料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纳米标委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二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计划,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组织实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由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负责标准的审定工作。可根据标准的特点在审查会之前召开标准预审会。预审会代表应邀请相关专业的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委员和专家参加。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提供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一般每年应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应每年向纳米标委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七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  观察成员单位交纳的费用;

(三)  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五)  有关方面对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  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  对有关标准制修订及规范的编写提供补助;

(四)  培训委员及培养本领域标准化人才费用;

(五)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编号为SAC/TC279/SC1。

第三十一条 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的英文名称为:Subcommittee 1 on Nanomaterials of Technical Committee 279 on Nanotechnology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纳米标委会材料分会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