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负责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委员会(ISO/TC102)
秘书处挂靠单位: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电话:010-65252815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灯市口大街74号 邮编: 100730
E-mail:chenzibin@cmisi.cn
委员名单:
序号 |
本会职务 |
姓名 |
工作单位 |
1 |
主任委员 |
邵安林 |
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
2 |
副主任委员 |
戴 强 |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
3 |
副主任委员 |
肖 前 |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
4 |
副主任委员 |
孙 良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 |
5 |
副主任委员 |
应海松 |
北仑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
6 |
副主任委员 |
张雪松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 |
7 |
委员兼秘书长 |
陈自斌 |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
8 |
委员 |
陈海岚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 |
9 |
委员 |
陈贺海 |
北仑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
10 |
委员 |
杨 林 |
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11 |
委员 |
陈云鹏 |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
12 |
委员 |
丁仕兵 |
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
13 |
委员 |
范金泉 |
浙江福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4 |
委员 |
柴青平 |
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
15 |
委员 |
谷松海 |
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
16 |
委员 |
胡晓静 |
大连海关技术中心 |
17 |
委员 |
李小静 |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18 |
委员 |
罗明贵 |
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
19 |
委员 |
罗岁斌 |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0 |
委员 |
彭速标 |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
21 |
委员 |
屠卡滨 |
舟山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
22 |
委员 |
于录军 |
宝山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研究院武汉分院 |
23 |
委员 |
徐本平 |
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铁研究院有限公司 |
24 |
委员 |
徐建平 |
武汉科技大学 |
25 |
委员 |
徐志彬 |
曹妃甸海关 |
26 |
委员 |
吴 骋 |
常熟海关 |
27 |
委员 |
张大鹏 |
鞍山市科翔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
28 |
委员 |
张关来 |
绍兴市上虞宏兴机械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
29 |
委员 |
张建良 |
北京科技大学 |
30 |
委员 |
张希静 |
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 |
31 |
委员 |
张鸟飞 |
嵊泗海关 |
32 |
委员 |
周景涛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化检验中心 |
33 |
委员 |
朱卫华 |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中心 |
34 |
委员 |
朱志秀 |
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
35 |
委员 |
柳小波 |
东北大学 |
36 |
委员 |
吕新明 |
阿拉山口海关技术中心 |
37 |
委员 |
张 宁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38 |
委员 |
刘 伟 |
山东省冶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39 |
委员 |
王英杰 |
京唐港海关 |
40 |
委员 |
姜 郁 |
连云港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
41 |
委员 |
华绍广 |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 |
42 |
委员 |
孙 灿 |
日照海关 |
43 |
委员 |
曾海梅 |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44 |
委员 |
周 璐 |
力鸿智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45 |
委员 |
殷 宏 |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
45 |
委员 |
姜圣才 |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 |
47 |
委员 |
毛晓斌 |
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 |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经销等各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全国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铁矿石标委会)。
第三条 铁矿石标委会是在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铁矿石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行业制订、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标准体系表,提出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为有效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立章建制,加强管理,不断规范铁矿石标委会的工作程序,提高铁矿石标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三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四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五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铁矿石标委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铁矿石标委会由生产、使用、经销等方面的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本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铁矿石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本届铁矿石标委会委员4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 2人。需要时可聘请在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若干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委员和顾问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技术领域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铁矿石标委会的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应指导铁矿石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铁矿石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铁矿石标委会的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2)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3)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4)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5)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6)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7)积极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8)积极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9)积极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调整或撤销委员资格:
1)不履行委员职责,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行为的委员,由铁矿石标委会秘书处提出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撤消其委员资格;
2)对于无法持续参加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铁矿石标委会秘书处提出调整的建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铁矿石标委会还可设观察成员。观察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铁矿石标委会批准。观察成员人数不限。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铁矿石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 铁矿石标委会下设秘书处。铁矿石标委会秘书处设在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铁矿石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铁矿石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铁矿石标委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铁矿石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十八条 铁矿石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复核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铁矿石标委会秘书处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铁矿石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委员单位和观察成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4)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
第三十七条 铁矿石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铁矿石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和单位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不定期给予对技术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6)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八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技术委员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十九条 铁矿石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317,英文名称为Technical Committee 317 on Iron ore and Direct Reduced Iron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国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