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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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管理、科研等各领域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钢(包括钢的原辅料及其副产品、配套试验方法,下同)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钢标委会)。

第三条  钢标委会是在钢技术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钢技术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钢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钢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行业制订、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钢技术领域标准体系表,提出钢技术领域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钢技术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钢技术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原则上,标准的审定由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没有成立分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及覆盖面大、使用者多的重要标准由钢标委会组织审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钢技术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为有效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立章建制,加强管理,不断规范钢标委会及其下属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提高钢标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负责组织钢技术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钢技术领域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钢技术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国家标准的外文翻译和审查、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钢技术领域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钢技术领域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钢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钢标委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钢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社会团体(学/协会)及企业的委托,承担钢技术领域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钢标委会由生产、使用、管理、科研等方面的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本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钢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本届钢标委会委员74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需要时可聘请在钢技术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若干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或观察成员。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委员和顾问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钢技术领域人员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应指导钢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钢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钢标委会的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2)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3)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4)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5)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6)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7)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8)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9)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增补委员由钢标委会推荐人选,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钢标委会还可设观察成员。观察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钢标委会批准。观察成员人数不限。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钢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三条 钢标委会下设秘书处。钢标委会秘书处设在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钢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钢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以及发起标准制修订各阶段投票等。

第二十四条 钢标委会下设若干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相应的标准化活动。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钢标委会提出方案,报国家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宜有钢标委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钢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钢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钢标委会及其下属分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钢标委会保持联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钢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十八条  钢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正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会审时应有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代表同意,函审时应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经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复核,复核后的提请全体委员投票,经全体委员四分之三投票同意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钢标委会,钢标委会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三条  钢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听取各分委员会工作汇报,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调整或撤销委员资格:

1)对于经常不能参加钢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钢标委会提出调整的建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2)对不履行委员职责,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在违法行为的,经全体委员表决提出撤消其委员资格并上报国家标准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委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标准研制质量,钢标委会对标准化工作突出贡献者和优秀技术标准予以表彰。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经费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单位和观察成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4)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

第三十九条  钢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钢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和单位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不定期给予对技术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6)    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7)    钢标委会网站等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费用;

8)    对分技术委员会活动的酌情补助。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四十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技术委员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十一条 钢标委会经费按《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钢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183,英文名称为Technical Committee 183 on Steel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